組織章程
台中縣大里市仁化振坤宮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仁化振坤宮(以下簡稱本宮)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組織章程規定行之。
第 二 條 本宮地址設台中縣大里市仁化里仁化路五一八號。
第 三 條 本宮為闡揚老二媽天上聖母慈德護國護民精神圖謀地方公益慈善事業發展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宮為達成宗旨舉辦左列事業,必要時得增列之:
(一)維護本宮寺廟之發展。
(二)宣揚老二媽天上聖母之慈德。
(三)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一)維護本宮寺廟之發展。
(二)宣揚老二媽天上聖母之慈德。
(三)興辦公益慈善事業。
第 五 條 本宮以所有財產為基產由本宮委員會管理之。
第二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六 條 本宮設信徒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依法產生之信徒組織之。
第 七 條 本宮信徒之認定及處分:
(一)經本宮管理委員會審查具有品德端正,確有崇敬天上聖母老二媽者,入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經報主管機關公告確定核備有案之信徒。
(三)本宮信徒如有違反教義或有損本宮名譽、行為,經本宮管理委員會調查屬實者得解除其信徒資格。
第 八 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委員31名(由仁化里、仁德里各選出15名,候補委員各2人)監察委員3人、候補監察員1人,均由信徒大會選舉之,其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因故出缺時,由候補委員依次遞補之,其任期以補充原任期為限,敦聘仁化里、仁德里鄰長為名譽委員(無選舉權、罷免權、表決權)。
第 九 條 委員會置常務委員9名(現任仁化里、仁德里里長為當然副主任委員,不得擔任主任委員,具有委員常務委員資格)由委員互選之(仁化里、仁德里各選出3名)主任委員由常務委員互選之(票數相同由抽籤決之)。仁化里、仁德里里長交接、本宮職務即交接。
主任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常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下設總務、會計、祭典、營繕、公共關係,五組辦理宮務,各組負責人由主任委員選任之,任期均與委員同,並視業務需要酌置組別與組員若干人,全部均為無給職。主任委員聘廟祝1人、總幹事1人、雇員若干人,經常務委員會同意即可任用、解聘亦同。
第 十 條 主任委員除對外代表本宮並綜理一切業務,常務委員應協助主任委員襄理宮務,主任委員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常務委員推選一人(當然副主任委員除外)代理主任委員之職務。
第十一條 委員會得置顧問若干名,由委員會就地方人士中聘請之,其任期與委員同。
第十二條 監察委員相互選常務監察委員一人,監察本委員會日常會務及財務。
第十三條 信徒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制定或修改本宮管理章程,及選舉罷免本宮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本宮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或決算事項。
(四)審議本宮財產之經營處分事項。
(五)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一)制定或修改本宮管理章程,及選舉罷免本宮管理委員會委員。
(二)審議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審議本宮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或決算事項。
(四)審議本宮財產之經營處分事項。
(五)審議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委員會職務如左:
(一)保管本宮之神像、法器及不動產、基金物品。
(二)營繕本宮廟宇及有關神像、法器等一切財物。
(三)召開信徒大會有關事項。
(四)執行信徒大會議決及處理本宮一切事項。
(五)加入本宮信徒之審議事項。
(六)選舉常務委員或解除其職務。
(七)督導值年爐主、副爐主辦理本宮祭典事項。
(八)其他本宮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一)保管本宮之神像、法器及不動產、基金物品。
(二)營繕本宮廟宇及有關神像、法器等一切財物。
(三)召開信徒大會有關事項。
(四)執行信徒大會議決及處理本宮一切事項。
(五)加入本宮信徒之審議事項。
(六)選舉常務委員或解除其職務。
(七)督導值年爐主、副爐主辦理本宮祭典事項。
(八)其他本宮重要事務之處理事項。
第十五條 監察委員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監察管理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事項。
(三)考核管理委員會日常財務收支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一)監察管理委員會執行信徒大會之決議事項。
(二)監察管理委員會處理日常會務事項。
(三)考核管理委員會日常財務收支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本宮之爐主、副爐主產生之方式及任期如左:
(一)爐主、副爐主之產生每年農曆一月十五日、三月十一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在宮以擲茭多數信徒為爐主,次數為副爐主。
(二)爐主、副爐主之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一)爐主、副爐主之產生每年農曆一月十五日、三月十一日、七月十五日、十月十五日在宮以擲茭多數信徒為爐主,次數為副爐主。
(二)爐主、副爐主之任期為一年,不得連任。
第三章 會 議
第十七條 本宮信徒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由信徒十分之一以上之連署得召開臨時大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大會主席。
第十八條 信徒大會開會應由信徒親自出席,不得委託本宮其他信徒出席並行使權利。
第十九條 監察委員會、委員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不定期召開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條 會議非過半數之出席不得開會,議案之表決除有特別規定外出席過半數之贊同為通過。同數時取決於主席,但關於解除管理委員會應於信徒過半數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解散。
第廿一條 本宮委員無故缺席委員會連續2次者,經信徒大會審議後得解除委員資格。
信徒無故缺席信徒大會連續2次者,亦經信徒大會審議後得解除信徒資格。
信徒無故缺席信徒大會連續2次者,亦經信徒大會審議後得解除信徒資格。
第四章 經費財產
第廿二條 本宮之經費除原有基金收入外由地方熱心人士之捐獻及其他收入充之,其收支應依會計程序辦理。
第廿三條 本宮會計年度每年農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廿四條 本宮基產非經信徒大會議決並呈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物權之移轉或設定。
第廿五條 本宮委員均為名譽職,但業務需要得酌給交通費繕食雜費。
第廿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所有。
第五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本宮管理委員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廿八條 本章程經本宮信徒大會議決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之,修改亦同。
第廿九條 本宮卸任主任委員為本宮管委會榮譽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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